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27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七四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五五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二八、一五八一、一00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原法院依前開二地址分別送達,經郵局人員分別於九十年二月二十日寄存於桃園縣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可查(送達證書附於原審卷第二宗第二0八、二0九頁),茲竟遲至同年四月二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李英勇法官陳榮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