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岳胡蓮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李省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
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鄭瓊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