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216號
原 告 謝東穎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王宏琳 發支付命令,
惟王宏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825
元,應繳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