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 105年度竹北秩易字第1號
聲請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被處罰人 張宜海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裁處罰鍰
,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宜海易以拘留壹日。
理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易以拘留
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
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張宜海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以竹縣00000000
00000000號處分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
於民國104年12月7日確定,嗣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
局通知被處罰人執行,罰鍰完納期限為104年12月7日起至
104年12月16日止,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及同法第45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送達證
書、執行通知單、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移送書及照片為
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
1,000元,依首開規定,以900元折算1日,不滿1日之零
數不算,是本件應易以拘留1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並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