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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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68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智明 核發支付命
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13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