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21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196號
原   告  吳冠宏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江旭芬 發支付命令
,惟江旭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04
5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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