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21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178號
原   告  黃靖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不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00元,應徵第
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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