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易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65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霓芳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452號,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5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本院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僅就原審判決業已敘明之理由再加爭執,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翼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冰芬法官陳慧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