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重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28號上訴人西瓜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又尹 訴訟代理人 劉燕萍 律師
張益隆 律師 徐曉萍 律師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鄭修宗 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4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張瑞蘭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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