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保險小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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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保險小字第30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潘炳煌
被 告 陳泰源
訴訟代理人 陳紅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位於新北市○○區○○
街○○號,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1紙在卷可稽
。復查,本件侵權行為地位於國道一號39公里600公尺處,
屬新北市林口區,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
路警察大隊交通案卷1份及國道行政區劃分表1紙在卷為證
,是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