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調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調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相 對 人  李永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上開規定亦準用於聲請調解
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李永達住所設於新北市永和區,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表可參。又依起訴狀所載,兩造車輛發生碰撞地點
為國道一號北向高架21公里100公尺內側車道,所屬行
政區係臺北市松山區,亦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
是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均不屬本院管轄區域。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係
違誤。參照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
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行
為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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