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北簡字第1560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被 告 施順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九月九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一月九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捌仟玖佰玖拾捌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玖拾捌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7條
約定,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
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本院就本件
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於民國94年1
月1日與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銀行)合併,台
北銀行為存續銀行,並變更公司名稱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有原告提出之經濟部函及股份有限
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附卷可證。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92年8月7日向富邦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
被告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為全部之清償,或繳付最
低應繳金額,剩餘款項得延後付款,按週年利率19.98%計付
循環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不超過週年利率15%計算)。
如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詎被告截至97年9月8日止,尚欠消費款新臺幣(下同)10
萬8,998元消費帳款及利息迄未清償,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
期。
(二)又被告於93年5月19日向原告簽立「富邦發現金卡申請書暨
約定書」並申請現金卡使用(帳號:00000000000000),依
約定書第3條之約定自核准日起為期1年,期滿30日前,如立
約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原告審核同意者,得以同
一內容繼續延長1年,不另換約,期後每年屆滿時亦同,借
款額度以核准額度8萬元內循環使用,自借款日起以35日為
還款週期,每期應繳最低還款金額以借款金額推估,其借款
週年利率依約定書採固定週年利率18.25%計算,按日計息,
如有停止或延遲履行全部或一部份債務本金時,其債務即視
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利益,延滯期間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尚積欠6萬6,998元迄未
清償,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
(三)綜上,被告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無效,爰依信用卡契約及
現金卡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
1、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
卡約定條款、債權計算書及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款明細資料
、債權受償表、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約定書、貸還款交易
明細查詢及債權受償表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自堪信原告
之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現金卡契約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蘇炫綺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
合計1,9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