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1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25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251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簡宏明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張盛和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7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5年8月29日下午2時50分為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附記:請被告就原告95.07.27言詞辯論所提出系爭利息所得之證明資料核對疑義,庭期前事先提出答辯。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清光
法官許瑞助法官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書記官蔡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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