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更(一)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更(一)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一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葉文博
楊淑珍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三次延長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三月三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照男
法官楊炳禎法官葉麗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江春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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