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易字第5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五三九七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德讓 右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一0五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吳明峰法官陳忠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鎖瑞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