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小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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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77號

上訴人

即被告萊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德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東聯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分別於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暫以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不服認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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