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附民上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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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上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四六八號
上訴人己○○
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銀德 被上訴人丁○○
甲○○乙○○皇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縣○○鎮○○路○段○○○號右一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丁○○被上訴人丙○○
永隆五金鑄造股份有限公司右一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辛○○住同右被上訴人辛○○住台中縣○○鄉○○路○○○巷○○○號
庚○○住同右右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台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六五號),提起上訴案,茲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嘉雄
法官龔永昆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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