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交上易字第27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交上易字第27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七三五號
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八十九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偵字第一五三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結果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檢察官在本院未提出其他不利被告之證據,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雪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陳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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