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26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六四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四四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五三○、四六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意旨徒以原審判決量刑過重,指摘原判決不當,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龔永昆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方茂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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