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17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767號
原   告  林道旋
被   告  朱德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9月29
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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