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救字第17號
聲請人 吳朝庭
相對人 張文品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5年度東簡字第249號移除樹木民事訴訟,而
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係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許法律扶
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
63條前段)。」。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張文品,提起本院105年度東簡
字第249號移除樹木民事訴訟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臺東分會准予扶助在案,有該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
審查表影本在卷可稽,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職是,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