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邱紫雁
相 對 人  呂岳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
業經另行具狀起訴,並經本院以105年度桃簡字第1041號事
件審理在案。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105年司執
字第55549號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5年度桃簡字第1041
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得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前提
,以已提起上開所列舉之聲請、訴訟、請求或抗告其一者為
限,如不符合此等前提,自不得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三、經查,本院查無聲請人曾對相對人提起再審、異議之訴,或
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當
事人姓名查詢表1紙在卷可稽,聲請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
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顯與上開法條所定得請求法院停止執
行之各項要件不相符,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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