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勞小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小字第45號
原   告  汪淑驊
被   告 天順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天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係在臺北市○○區○○街○○○巷○號
,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
第2條規定,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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