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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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36號
原 告 鄒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文治 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47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