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14號原告 羅詩婷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 律師
徐甄儀 被告 譚秋梅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複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3分割方法欄關於「先由原告取得69萬9,463元後,其餘存款餘額及其所生孳息,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予兩造。」之記載,應更正為「先由被告取得69萬9,
463元後,其餘存款餘額及其所生孳息,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予兩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