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38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高宸鈞
被 告 楊淑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本件應行公示送達,請速登國內版報紙,該公示送達公告如
未登報,不發生送達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蕭清清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