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884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登陽
被上訴人 陳林春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02年8月22日第1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
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1審簡易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其上訴利益繳納裁判費(若上訴
人仍如第1審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9萬6,847元本息,
則應繳裁判費6,4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