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小字第5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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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57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許惠環
被   告  李維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陸仟柒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八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壹拾伍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鍾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檢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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