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8年度城小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城小字第25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被   告  詹竣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三民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參(本院禁閱卷第5頁),復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
管轄之約定,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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