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7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715號
原   告 願丞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玉
訴訟代理人  李鴻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富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零伍佰
零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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