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小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小字第516號
原   告  林清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進發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叁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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