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城簡字第171號
原 告 陳森照
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仕錚 核發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7,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