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勞小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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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勞小字第6號
原   告  徐裕復
訴訟代理人  趙惠珍
被   告  沈松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6年2月20日星期一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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