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勞小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勞小字第6號原 告 徐裕復 訴訟代理人 趙惠珍 被 告 沈松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6年2月20日星期一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