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340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北簡字第13401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宜君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珍
       方建閔
被   告  薛暐勳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北簡字第1340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肆佰肆拾貳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侵權行為地為臺北市○○○
路與新生南路口,為本院轄區,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
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1月3日17時5分,駕駛車號
000-00號汽車,行經臺北市○○○路與新生南路口時,因有
向左轉變換車道未注意後方來車之過失,擦撞原告所承保,
訴外人 陳家煒 所有並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
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車身受損。原告依保險契約以新
臺幣(下同)166,442元,將系爭車輛修復完成理賠。原告
依保險法第53條取得代位求償權,被告因侵權行為應賠償必
要修復費用,被告對於車禍發生應負肇事責任,為此請求被
告修復費用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6,442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負損害賠償責任者,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
之原狀,債權人亦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
回復原狀。又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
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
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民法第213
條第1項、第3項、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不慎撞擊系爭車輛,經原
告理賠花費166,442元事實,業據提出汽車保險理賠理算書
、修理費用評估單、修理費用收據及車損照片等件在卷可按
(見本院卷第7至13頁),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函送車禍肇事案相關資料在卷可據(見
本院卷第23至33頁)。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爭執,本院審酌前揭證據,堪信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修復費用即166,442元,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
、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
項、第203條亦定有明文。復查,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
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
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被告之翌日即105年11月24日起(見本院卷第37頁)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166,442元及自105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郭力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福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合計1,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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