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小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小字第138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謝振名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豐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
2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已於民國102年3月8日依本院102年3
月4日裁定所示,在便利商店繳納本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本院卻於102年3月20日以未繳納裁判費為由,裁定駁
回本件訴訟,顯有違誤等語,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二、經核抗告人主張已於102年3月8日繳納裁判費乙節,有本
院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可據,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
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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