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7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玉英 、羅**即 林雪珠 之繼承人間請求確認抵
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所欠缺。按當事人書狀,應
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
款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起訴狀被告欄中記載其一被告為
羅**即林雪珠之繼承人,並未正確記載該被告之姓名,使本院
無從得知本件該名被告為何人,而有程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記載該被告正確姓名
及其住居所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到院,並檢附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另提出被
告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