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7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玉英 、羅**即 林雪珠 之繼承人間請求確認抵
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所欠缺。按當事人書狀,應
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
款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起訴狀被告欄中記載其一被告為
羅**即林雪珠之繼承人,並未正確記載該被告之姓名,使本院
無從得知本件該名被告為何人,而有程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記載該被告正確姓名
及其住居所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到院,並檢附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另提出被
告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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