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東交簡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東交簡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東交簡字第972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稚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101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二、三分別贅載「,嗣於同年6月21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及「第47條第1項」,主文欄所載「累犯」,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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