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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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1327號再抗告人 魏許富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戴士翔 等間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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