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東交簡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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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東交簡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東交簡字第972號抗告人即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稚原上列抗告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所為之裁定(101年度東交簡字第97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是如本院於裁定確定前,發現有違誤,自得更正之。又該條文所指之「更正」,指將原裁定撤銷或變更之。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更正部分,非屬誤寫事項等語,為此提出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內容,經本院發現違誤於102年1月31日以裁定更正之。惟此項裁定更正後,已影響判決客觀之意旨,是抗告人提起抗告,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依首揭規定將原裁定撤銷,自為更正裁定如上所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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