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號聲請人 洪英花 相對人司法院兼法定代理人 賴浩敏 相對人 林錦芳 相對人 吳景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迴避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當事人欄「法定代理人賴浩敏住上」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賴浩敏住同上」,以及漏列「相對人吳景源住臺北市○○區○○路○○○號」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吳俊龍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