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856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蔡篤忠 訴訟代理人 周信亨 律師
徐景星 律師 鄭智元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陳慶鏜 訴訟代理人 楊思文
張振興 律師 陳殷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3月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