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9號聲請人 陳三寶 相對人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岡山分處法定代理人 高秋真 相對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陳琳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段第三行「2億7,555萬元、3,52
2萬2,048元」之順序應更正為「3,522萬2,048元、2億7,55
5萬元」之順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3段前3行「三、相對人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岡山分處、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上開強制執行程序,分別主張債權額新台幣(下同)2億7,555萬元、3,522萬2,048元」,誤將相對人2人主張之債權金額倒置,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書記官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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