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53號抗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抗告人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本院101年度聲字第45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民國101年9月14日以電子傳送方式提出之「民事(1)抗告、及聲請訴救理由狀」補正抗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暨法定代理人、及抗告人謝諒獲之簽名或蓋章。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116條第3項定有明文。傳送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除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外,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前項情形,受方應即通知送方於期限內補正,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固於民國101年9月14日以電子傳送方式提出民事
(1)抗告、及聲請訴救理由狀,惟未據再抗人簽名或蓋章,核與上揭規定未合,爰限期命為補正。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詹文馨法官徐福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書記官陳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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