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10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1101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7月8日下午5時在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十二樓之二房屋
騰空並遷讓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4月1日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高雄
市○○區○○路○○○號12樓之2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租
賃期間自98年4月1日起至99年4月1日止,被告於租賃期
間終止後,仍留有個人物品置放於系爭房屋,爰請求被告應
將系爭房屋騰空並遷讓返還予原告等情,業據兩造所簽訂之
房屋租賃契約、存證信函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雅琪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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