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簡字第6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7,
4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葉瑩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