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4年度花小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小字第179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被   告  鍾文豪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鍾文豪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2,341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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