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77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宏佑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許清德
訴訟代理人 許郁笙
尤德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
審裁判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
同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同年8月17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有本院送達證書、高雄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