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643號
原 告 旭海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雅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豐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22,0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