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4年度花小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小字第16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梁仲豪
被   告  羅慧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慧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6,831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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