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小字第16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梁仲豪
被 告 羅慧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慧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6,831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