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85號
原 告 甲○○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主張核定為新台幣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二、請提出原告請求車輛修理費用之估價單或統一發票(須分別
載明零件、工資、鈑金或漆等相關項目之金額),並提出車
損照片供參。
三、請提出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之行車執照影本1件。
四、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